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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周忠才、吴方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才,吴方晓,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7)浙0783执4285号申请执行人周忠才,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吴方晓,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敏,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周忠才与被告吴方晓、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6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忠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方晓、陈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方晓、陈敏查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428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忠东审判员  何 倩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飞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