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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根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3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根银被执行人遂昌县王村口镇大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根银与被执行人遂昌县王村口镇大坑村民委员会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