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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薛旭东、马小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薛旭东,马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文。委托代理人王武。委托代理人孟小军。被执行人薛旭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4日。被执行人马小粉,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旭东、马小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旭东、马小粉按照(2017)甘0821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时间,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甘0821民初699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821民初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荆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