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5466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466号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东方御景(西区)11幢204室。法定代表人吴同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孝文,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群,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沁园(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