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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044号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村4社。法定代表人:张传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惠门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宇,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4元,由原告四川双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