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李智与蒲继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蒲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李晓蓉,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蒲继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李智申请执行蒲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调查,除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蒲继强名下的歌诗图牌轿车(车牌号:川XX)、本案在审判程序中已查封(轮候)被执行人蒲继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278号24幢楼7层802的住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蒲继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蒲继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轮候)的房屋、轿车属于不宜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李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