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翁义琴、尹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翁义琴,尹菊,陈丽,邓礼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75764690X。负责人王莉,行长。被告:翁义琴,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尹菊,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邓礼琼,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被告翁义琴、尹菊、陈丽、邓礼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之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