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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赵恺,赵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被执行人: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工华道壹号虚拟园503-1。法定代表人张兰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赵媛,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赵恺、赵媛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00000元;二、被告赵恺、被告赵媛对被告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尚途商贸有限公司、赵恺、赵媛名下有车辆,现已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