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2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张春侠与上海余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侠,上海余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3154号原告张春侠,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余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谷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侠与被告上海余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侠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春侠负担。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