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梅娟与王龙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娟,王龙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512号原告:梅娟,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龙财,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梅娟与王龙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梅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梅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梅娟负担。审判员 苏朝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