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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梅娟与王龙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娟,王龙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512号原告:梅娟,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龙财,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梅娟与王龙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梅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梅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梅娟负担。审判员  苏朝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