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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永芳与余晓陈世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晓,陈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16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永芳,女,土家族,194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余晓,男,土家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世英,女,土家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永芳与被申请人余晓、陈世英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150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朱永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余晓、陈世英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永芳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永芳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