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小英与何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英,何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946号原告:张小英,女,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远林,男,壮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英与被告何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秀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