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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仕清诉被告刘登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清,刘登云,文成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1391号原告:朱仕清,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刘登云,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文成菊,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原告朱仕清与被告刘登云、文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仕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成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仕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清撤回对被告文成菊的起诉。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