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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谢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谢伟光,谢秀群,谢桂钊,谢国钊,彭国威,广州市黄埔区横沙农工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负责人:郑庭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伟光,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秀群,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桂钊,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审被告:彭国威,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横沙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罗俊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伟光、谢秀群、谢桂钊、谢国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