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亚军、陈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亚军,陈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106号原告:王志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珍(系王志强配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亚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赪,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三妹,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志强与被告王亚军、陈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志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