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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晓芳与王乐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芳,王乐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645号原告:马晓芳,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乐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马晓芳与被告王乐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晓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晓芳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