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晓芳与王乐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芳,王乐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645号原告:马晓芳,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乐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马晓芳与被告王乐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晓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晓芳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