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行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联庆与马立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联庆,马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初5136号原告汤联庆,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马立威,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联庆诉被告马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汤联庆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联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宝丽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耿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