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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行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联庆与马立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联庆,马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初5136号原告汤联庆,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马立威,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联庆诉被告马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汤联庆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联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宝丽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耿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