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元淑与六盘水驰丰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淑,六盘水驰丰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584号原告:吴元淑,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驰丰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原告吴元淑与被告六盘水驰丰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元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元淑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淑撤诉。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原告吴元淑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