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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桂英、许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许士杰,刘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486号之一申请人:张桂英,女,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许士杰,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璇,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许士杰、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6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6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