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小兵与许元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兵,许元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3273号原告:黄小兵,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许元元,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原告黄小兵与被告许元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元元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成都市犀浦镇克莱贝尔幼儿园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并在2015年8月23日签订协议书,2015年年底完工。经结算协商,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6年5月10日前将此款全部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多次电话催收,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许元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成都市犀浦镇克莱贝尔幼儿园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并在2015年8月23日签订协议书,2015年年底完工。2016年4月13日经双方结算并协商后,被告欠原告工资余款11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欠条许元元欠木工人工资壹万壹千元装修克莱贝尔幼儿园在五月十日内付清(11000元)欠款人:许元元收款人:黄小兵2016年4月13日”。但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诉来我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原件、协议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克莱贝尔幼儿园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在双方约定期限支付工资,应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兵支付工资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许元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维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