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松、文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文君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8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松(自报),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杨松杂货店,户���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建球,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君(自报),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杨松杂货店,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松、文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松及其辩护人彭建球、被告人文君及其辩护人陈锦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4月,被告人杨松、文君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市场经营某杂货(经典烟酒)店,主要零售茶叶、酒和香烟,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杨松向一名叫阿某(另案处理)的男子陆续购回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包含有红双喜(软装经典)、红双喜(硬装经典)、双喜(五叶神)、芙蓉王、利某(硬装)等多种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伙同被告人文君在两人共同经营的杨松杂货店内进行销售。期间共向他人销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584条,(按所销假烟最便宜品种双喜(软盒)市场价格,每包6.5元计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7960元。又另从阿某处购得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销售给杨某共299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152元。2017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聚西溪市场聚佳豪商场二楼213房进行搜查,起获被告人杨松销售给杨某的上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综上,被告人杨松、文君所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72112元。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松、文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西岸东一巷3号出租屋内缴获疑似假冒伪劣香烟577条共19个品种。经鉴定:其中有15个品种均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71352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松、文君的供述;证人聂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松、证人聂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松、文君及证人聂某的指认笔录;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鉴别检验送样单;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涉嫌犯��案件移送书及移送资料清单、立案报案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松、文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松、文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松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同起诉书指控该被告人的罪名;2.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假充真的情节,以假充真有可能产品是合格的,鉴定报告里没有说涉案卷烟是否合格的标准;3.从销售金额来看,主要交代是销售给杨某的部分,证据里面看不出杨某的证言,只是该被告人承认,该部分的烟没在市场上流通,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性,情节轻微;4.起诉书指控在杨松家缴获577条伪劣香烟价格为71352元这部分不应该列入销售伪劣产品罪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4月5日发出的具体应用法律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5.由于该被告人本身家庭经济靠其经营烟草店维持,可以说为了生活,他从江西到顺德,肯定困难,一时为了生活作出违法犯罪。综上,希望法庭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考虑该被告人没有造成重大的危害,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该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2.该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3.该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4.对于杨松拿货给杨某的行为,文君是完全不知情的,在辨认笔录中,文君甚至没有辨认出来杨松的哥哥杨某,其两家人关系并不密切,因此,不管最终杨松拿货给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都与文君无关;5.文君的一贯表现良好,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表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应当酌定从轻处罚;6.经历这次事件,文君深深的惭愧,其表示以后必将遵纪守法。综上,请法院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杨松、文君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市场经营某杂货(经典烟酒)店,主要零售茶叶、酒和香烟,并领取烟草专��零售许可证。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杨松向一名叫阿某(另案处理)的男子陆续购回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包含有红双喜(软装经典)、红双喜(硬装经典)、双喜(五叶神)、芙蓉王、利某(硬装)等多种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伙同被告人文君在两人共同经营的杨松杂货店内进行销售。期间共向他人销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584条,(按所销假烟最便宜品种双喜软盒市场价格,每包6.5元计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7960元。又另从阿某处购得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销售给杨某共2706包,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150元。2017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聚西溪市场聚佳豪商场二楼213房进行搜查,起获被告人杨松销售给杨某的上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综上,被告人杨松、文君所销售的各类假冒���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72110元。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松、文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西岸东一巷3号出租屋内缴获疑似假冒伪劣香烟577条共19个品种。经鉴定:其中有15个品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71352元。据以证实二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松、文君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销售伪劣卷烟,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11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71352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2、3、4、5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文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3、4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人提出对该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松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