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唐金意与唐佐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意,唐佐进,XX,罗祖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383号原告:唐金意,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佐进,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XX,女,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唐佐进之妻。被告:罗祖先,女,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唐佐进之母。原告唐金意与被告唐佐进、XX、罗祖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唐金意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金意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金意负担。审判员 蓝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