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传辉与张明都、刘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辉,张明都,刘智慧,陈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066号原告:王传辉,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继进,福建沃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都,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刘智慧,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陈朴龙,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王传辉与被告张明都、刘智慧、陈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传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智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传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刘智慧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辉撤回对刘智慧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小玲人民陪审员 丁少华人民陪审员 兰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宁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