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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150杨超与陈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陈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150号原告:杨超,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陈城,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陈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