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与王帅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4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帅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帅杰犯盗窃罪罚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王帅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帅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