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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761号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刘湘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莫三平,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恩施市,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三平物业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九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