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吴逸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江,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