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晓星与逯清敏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星,逯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内蒙古多伦县,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多伦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多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逯清敏,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内蒙古多伦县,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内蒙古多伦县诺尔镇龙源山庄**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6年1月24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5月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后该案由隆化县公安局移送到多伦县公安局管辖,被告人逯清敏于2016年11月7日被移送到正蓝旗看守所,现羁押于正蓝旗看守所。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理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清敏、刘晓星诈骗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内2531刑初8号刑事判决。刘晓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指派检察员常雪峰、孟根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晓星、原审被告人逯清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逯清敏用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多房权证2007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王某某陆续借款5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1.9万元,剩余欠款38.1万元至今未偿还。2、2014年5月份,被告人逯清敏用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金某某陆续借款共计20万元,之后支付利息约10万元,金某某发现逯清敏抵押的房证是假的以后,由刘晓星将金某某手中的假房证拿回,剩余欠款10万元未偿还。3、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逯清敏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遂向杨某某经营的金信汇通理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5万元,以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多房权证2007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之后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共计3.75万元,剩余欠款21.25万元未偿还。4、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逯清敏伙同其丈夫刘晓星通过找人帮助代还信用卡欠款让别人从中赚取手续费的方式,骗取承德市隆化县居民范某某4.9万元。综上,被告人逯清敏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74.25万元;其中被告人逯清敏伙同被告人刘晓星骗取他人人民币4.9万元。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刘晓星主动到隆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被告人逯清敏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晓星赔偿受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4.85万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多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5日11时,多伦县金信汇通小额担保公司经理杨某某报案称:多伦县人逯清敏用两个假房证作抵押,在其公司贷款25万元;2016年2月1日9时许,多伦县居民金某某报案称:2013年期间多伦县人逯清敏以抵押房证方式,先后向其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逯清敏一直未能还款,后其发现抵押的房证系伪造,所欠借款至今未还;2016年9月5日11时许,多伦县居民王某某报案称: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多伦县人逯清敏以假房证抵押方式,向其借款50万元,借款期间逯清敏向其支付利息11.9万元,剩余38.1万元至今未还。2、隆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5日11时许,范某某报警称:其朋友吴某在微信上看到一条还款信息,吴某与其联系告诉其这个消息并称他俩可以得到1000元好处费,其与还款人逯清敏取得电话联系并在万凤金店附近达成一致,其通过朋友刘某的POSS机先刷出1000元钱后又用自己的银行卡刷款4.9万元(用于帮逯清敏还信用卡)发现卡里没有钱了,后多次催逯清敏还钱,但逯清敏一直说没有钱,于是就打电话报警了。3、多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15日11时,多伦县金信汇通小额担保公司经理杨某某报案称:多伦县人逯清敏用两个假房证作抵押,在其公司贷款25万元。接报后,多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逯清敏利用位于多伦县诺尔镇府前街的一处底商假房证,一处多伦县诺尔镇龙源山庄10号楼3单元303室的假房证,在金信汇通小额担保公司贷款25万元。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逯清敏被抓获归案。经讯问,逯清敏对用两个假房证在金信汇通小额担保公司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抓获的过程中逯清敏能够积极配合,没有反抗、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4、隆化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刘晓星到隆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5、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号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多房权证2007字第XX**号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假房证照片、多伦县房产管理局证明,证实经多伦县房产管理局证明,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号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户名为逯清敏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多房权证2007字第XX**号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非多伦县房产管理局颁发。6、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借款融资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合同,证实杨某某在多伦县经营了一家金信汇通理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8日逯清敏向杨某某借款25万元,期限一个月,并提供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为了约束还款,杨某某与逯清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手写了一份借款合同,还签订了一份借款融资咨询与服务协议。之后逯清敏一直没给付本金,给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计3.75万元,后逯清敏一直推脱不还钱,杨某某发现房证是假的,就到公安局报案了。7、受害人金某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录音光盘,证实2013年逯清敏向金某某借了7万元,由李某某担保,这笔钱逯清敏一直没还本金,光结着利息。2014年4、5月份的时候,逯清敏用她位于多伦县龙源山庄10号楼3单元303室的房证作抵押向金某某借款10万元。大概过了一个多月逯清敏又向金某某借款10万元,还用龙源山庄的房证作抵押。过了两个多月金某某得知逯清敏抵押的房证是假的,后假房证被刘晓星拿走。逯清敏没有偿还本金,一直结着利息直到2014年11月。逯清敏用假房证作抵押的这20万元支付了一年多的利息,大约支付了金某某10万元的利息。金某某还和逯清敏合作给别人的信用卡还钱从中挣取手续费,金某某负责出钱,逯清敏负责找关系代还别人的信用卡,逯清敏陆续从金某某手里拿走16万元钱,称用于代还别人信用卡,之后逯清敏还了5万元,剩余11万元一直没有还。8、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借条、欠条、保证书,证实2012年7月份,逯清敏称要给工人发工资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利息1.5分,这笔钱逯清敏用了10个月,没有还本金,结了10个月的利息3000元,结利息的当天逯清敏又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还是1.5分。2013年5月底,逯清敏用位于多伦县诺尔镇福盛社区府前街的房子作抵押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逯清敏将之前借的7万元和这20万元写在了一张借条上,用该房证作抵押,利息改成了2分,刘晓星做担保人。2013年12月份,逯清敏又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还用之前的房证作抵押,利息是1.5分。借完这笔钱后过了一个多月,逯清敏又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利息是2分,担保人是刘晓星,是后来补签的。直到2014年8月份逯清敏就不给结利息了,之后王某某得知逯清敏抵押给他的房证是假的。逯清敏一共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一共结了11.9万元的利息。9、受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范某某接到朋友吴某电话称他有一个朋友要借5万元钱还信用卡,帮还这5万还能赚1000元钱的手续费,吴某留500元,给范某某500元,范某某同意了。吴某将电话号码给了范某某,范某某拨通电话后对方是一个女的(后得知女子名叫逯清敏),二人按约定见面后,逯清敏拿出一张工行卡说是朋友刘晓星的,范某某便让朋友刘某从其弟弟范某的建行卡内转帐1000元到刘晓星的卡上,紧接着刘某用他的POSS机将这1000元刷出来了。之后范某某一次性给还了4.9万元,还完之后刘某再往出刷钱时候就显示卡里没钱了。当时逯清敏给刘晓星打电话假装问他是不是把钱取走了,还说事情听严重之类的话。之后范某某跟着逯清敏回家了,听逯清敏叫自己的对象刘晓星,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10、被告人逯清敏的供述及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1、2014年5月份逯清敏着急还信用社的贷款,真房证又在别人的手里,于是逯清敏办了一个龙源山庄住宅的假房证,用该假房证作抵押逯清敏向金信汇通小额担保公司借款10万元,这些钱逯清敏用了三个月就给还上了,把假房证拿了回来。2014年8月份逯清敏又从呼市办了一个其位于多伦县诺尔镇府前街底商的假房证。8月18日逯清敏用这两个假房证作抵押向杨某某经营的金信汇通小额担保公司借款25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是5分,这笔钱逯清敏一直没有还上,一共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3.75万元,刘晓星提供了担保,他不知道房证是假的。2、2013年逯清敏向金某某借了7万元,由李某某担保,这笔钱逯清敏一直没还本金,光结着利息。2014年4、5月份的时候,逯清敏用其位于多伦县龙源山庄10号楼3单元303室的假房证作抵押向金某某借款10万元。大概过了一个多月逯清敏又向金某某借款10万元,还用龙源山庄的房证作抵押。逯清敏没有偿还本金,一直结着利息直到2014年11月。这20万元支付了一年多的利息,大约支付了金某某10万元的利息。金某某还和逯清敏合作给别人的信用卡还钱从中挣取手续费,金某某负责出钱,逯清敏负责找关系代还别人的信用卡,逯清敏陆续从金某某手里拿走16万元钱,称用于代还别人信用卡,之后逯清敏还了几万元,剩下的钱一直没有还。3、2012年7月份,逯清敏称要给工人发工资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利息1.5分,这笔钱一直没还,光结着利息。后逯清敏又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还是1.5分。2013年5月底,逯清敏用位于多伦县诺尔镇福盛社区府前街的假房证作抵押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逯清敏将之前借的7万元和这20万元写在了一张借条上,用该房证作抵押,利息改成了2分,刘晓星做担保人。2013年12月份,逯清敏又陆续向王某某借款23万元,还用之前的房证作抵押,担保人是刘晓星,是后来补签的。直到2014年8月份逯清敏就不给结利息了。逯清敏一共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一共结了11.9万元的利息。4、2015年逯清敏和其丈夫刘晓星商量好用POSS机刷信用卡代别人还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逯清敏在隆化县取得受害人范某某的信任后,范某某将其持有的银行卡里的4.9万元通过POSS机转帐到刘晓星的银行卡,后被刘晓星转走。11、被告人刘晓星的供述及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逯清敏因欠了不少外债就打算出去弄点钱花,说如果弄不上就找别人把钱还到刘晓星的信用卡内,然后由刘晓星将钱取出来,刘晓星同意了。之后逯清敏就走了,去了哪里也不知道。她走后的第二天刘晓星就收到一条短信,提示卡内转入1000元。因为逯清敏走之前告诉刘晓星卡里转入的小钱先别动,等转入大钱再往出转,刘晓星便没往出转。过了几分钟刘晓星又收到一笔4.9万元的转帐,刘晓星当时就在逯清敏的超市里用POSS机把4.9万元刷到了逯清敏的一张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卡内。之后接到逯清敏的电话,刘晓星按照提前商量好的和逯清敏一起继续骗得受害人的信任。另证实,逯清敏向杨某某借款25万元是刘晓星提供的担保,他当时不知道抵押的房证是假的。2013年刘晓星得知逯清敏抵押在金某某手里的房证也是假的,后将该假房证拿走。逯清敏向金某某借款的事情刘晓星不清楚。12、证人周某的证言、多国用(2009)第0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蒙房权证多伦县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实2015年2月份逯清敏向周某借款25万元,约定5分利息,用其位于府前街的底商作抵押,当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人口头说好如果到期还不了钱就把房子过户给周某。逯清敏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后,周某让逯清敏偿还本金,逯清敏又推了一个月的时间,之后还是还不上钱,逯清敏就把房子过户到了周某的名下,当时二人商量逯清敏的房子作价45万元,除去过户的费用和逯清敏的借款25万元,周某还应给付逯清敏14.37万元。过户以后,因周某没有实际使用,欠逯清敏的14.37万元一直没有给付。1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是范某某的弟弟,范某将其所有的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和一张农行信用卡借给范某某用了几个月,范某某在一个月之前将两张卡还给了范某。1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一个人,这个人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他的信用卡到期了,自己还不上钱,看看谁能帮着还一下,信息里面还留有他的手机号。吴某便把这个信息转发给范某某了,之后就是他们俩之间联系,吴某就不清楚了。后来范某某打电话说他帮这个人还上钱了,但是钱取不出来了。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证实2015年10月23日,户名为范某的建设银行卡向户名为刘晓星的尾号为”6310”的银行卡中转入1000元后,又向刘晓星持有的该帐户转入4.9万元。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晓星持有的尾号为”6310”的工商银行卡于2015年10月23日两次分别入帐1000元和4.9万元。17、收条、领条,证实被告人刘晓星于2016年5月27日交到隆化县公安局赔偿款4.85万元,该款项于2016年7月28日被受害人范某某领取。18、被告人逯清敏、刘晓星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逯清敏、刘晓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逯清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74.2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逯清敏伙同被告人刘晓星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9万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逯清敏、刘晓星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逯清敏伙同被告人刘晓星诈骗他人人民币4.9万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逯清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晓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被告人逯清敏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晓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逯清敏、刘晓星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诈骗犯罪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逯清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刘晓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责令被告人逯清敏退赔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8.1万元;退赔受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万元;退赔受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1.25万元。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不服,以”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但是未考虑上诉人的家庭状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拘役六个月,两个孩子以及老人就处于无人照顾,孩子的学习没有人监督,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孩子特别是次女才两周岁,现在还不能离开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现有的困境,孩子和老人无人照顾,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原审被告人逯清敏提出,其向杨某某经营的金信汇通理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5万元后,除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共计3.75万元外,还偿还了本金3万元,未偿还欠款应为18.25万元。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上诉人刘晓星与原审被告人逯清敏以找人帮忙还信用卡借款给别人好处费的方式,骗取范某某4.9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刘晓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处罚情节。上诉情节原审判决中均已认定,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刘晓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第1、2、4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第3起犯罪事实中,逯清敏向杨某某经营的金信汇通理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5万元后,除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共计3.75万元外,另偿还了本金3万元,第3起犯罪事实逯清敏实际诈骗杨某某18.25万元。认定逯清敏诈骗杨某某犯罪数额为18.25万元的证据有:1、逯清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逯清敏借杨某某钱期间支付过三个月的利息,共3.75万元。逯清敏取保候审前由刘晓星代还了2.5万元本金,逯清敏取保候审后又还了0.5万元本金,共还本金3万元。有刘某、胡某某等人可以证明,有一个收据在其手里,不知放在哪了。2、刘晓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逯清敏取保候审期间,其代逯清敏还了杨某某2.5万元,是同学和朋友给凑的钱,还钱时刘伟、胡丽敏等六人在场,有一个收据,公安机关调查时刘晓星给刑警队刘队看了,没有留给刑警队。逯清敏取保候审后又还了杨某某0.5万元。3、多伦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证实逯清敏诈骗杨某某25万元,期间逯清敏支付杨某某利息3.75万元,还本金3万元,逯清敏实际诈骗杨某某18.25万元。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逯清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71.2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原审被告人逯清敏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9万元,属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逯清敏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诈骗他人人民币4.9万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逯清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原审被告人逯清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中,原审被告人逯清敏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的供述与辩解,及多伦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证明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逯清敏诈骗杨某某的犯罪数额为18.2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逯清敏诈骗杨某某21.25万元与事实不符。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综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在本案中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且经过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逯清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撤销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晓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撤销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责令被告人逯清敏退赔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8.1万元;退赔受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万元;退赔受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1.25万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责令原审被告人逯清敏退赔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8.1万元;退赔受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万元;退赔受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25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慧来审判员 刘向东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健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