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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本市雨花台区xx生活区xx室和xx室开设赌场,并以抽头渔利为营利手段。期间,被告人王某安排靳某(另案处理)协助其抽头,并安排张某1、孙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在外望风等工作。2016年9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民警对其赌场进行查处时,查获在该赌场进行赌博活动的徐某、张某2等20余人。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开设赌场有关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