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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某某店、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某某店,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60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某某店。被告: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某某店、被告潍坊某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岩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