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郝东月与杨贵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月,杨贵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4877号原告:郝东月,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贵付,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原告郝东月与被告杨贵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东月到庭参加诉讼,杨贵付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郝东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贵付支付人工费23,0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杨贵付于2016年10月委托郝东月对二道区东润风景小区路面工程施工,郝东月于2016年11月末施工完毕,杨贵付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人工费用,并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6月末付清欠款。截至今日,杨贵付仍未支付,故郝东月诉讼来院。杨贵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杨贵付给郝东月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郝东月人工费23,000.00元整,2017年6月末之前全部付清。”期限届满后,杨贵付未能给付此款,导致郝东月诉讼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杨贵付因拖欠郝东月劳务费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杨贵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郝东月支付劳务费23,000.00元,对郝东月的主张应予支持。杨贵付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不作应诉答辩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承担相应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贵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郝东月劳务费2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被告杨贵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