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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范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范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范雷,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岭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范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王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范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范雷于2017年6月3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吉A3B9**号银色速腾轿车,沿本市绿园区富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双丰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范雷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6.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范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赵范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范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范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85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范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范雷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范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