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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强与被告周树桂、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强,周树桂,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4394号原告:李书强,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周树桂,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418351XG),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焕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秀、张运芝,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强与被告周树桂、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书强负担。审 判 员 王波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左 树书 记 员 汤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