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越申请执行欧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欧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陈越,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欧剑,男,生于1975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6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越申请执行欧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付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7906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0元,负担执行费1819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郁葱审 判 员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孙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