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柏兴与冯兆棠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208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柏兴,冯兆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梁柏兴,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兆棠,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梁柏兴与冯兆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冯兆棠应履行向梁柏兴清偿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时止)及诉讼费276元的义务。因冯兆棠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梁柏兴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相关财产部门查询,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冯兆棠银行存款551.09元,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501.09元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兆棠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2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胜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