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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文珍、欧剑翔、林炳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珍,欧剑翔,林炳星,郑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珍,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移居阿根廷,经商,现居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欧剑翔,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号。被执行人林炳星,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居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涵芳小区。被执行人郑福海,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文珍与被执行人欧剑翔、林炳星、郑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在涵江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3执471号执行案件指定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熹审判员 林金标审判员 陈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