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终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叶佳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叶佳修,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5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与蒙城路交口负责人:金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402室。法定代表人:金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因与被上诉人叶佳修及原审被告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2、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38首歌曲系有伴音和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属于音乐电视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对于第三方制作的影视作品,该影视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不属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主张的是词、曲的复制权、署名权,故应向影视作品的制作者、演唱者主张权利,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属认定事实错误。2、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原审已查明被上诉人主张侵权行为的载体是影视作品,而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不是上诉人,因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叶佳修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理由1、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并没有音乐电视作品这一类型。2、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取证的画面是音乐制品,并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音乐制品没有制片方、导演等工作人员署名,拍摄的画面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服务于歌曲演唱,智力创作程度极低,因此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该音乐制品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内,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即被上诉人享有。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叶佳修为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享有法定的表演权、署名权和复制权,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以机械表演方式公开播放被上诉人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表演权,同时上诉人在播放涉案作品时有部分作品没有署名,没有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署名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行为成立,符合法律规定。4、即便上诉人不是涉案音乐制品的制作人,也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成立这一事实,被上诉人作为著作权人是否选择向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与本案无关,因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权属以及上诉人侵权的确认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尽管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经济赔偿及维权合理费用较低,但被上诉人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提出上诉。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的上诉意见。叶佳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及其新天地广场店1、立即停止侵犯叶佳修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叶佳修经济损失39000元;3、支付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费用11376元。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第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想你到天光》、《梦中也好》、《月娘岛有我在等你》、《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只有你会当排解》、《你咁有影卡好》、《再爱我一次》、《假如我们能相恋》(手稿歌曲名称为《假如我们还相恋》)、《秋意上心头》、《又见春天》、《含羞草》、《外婆的澎湖湾》、《早安太阳》、《奔放的旋律》、《乡间小路》、《乡间记趣》、《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蘇花道上》、《小蚂蚁》、《七夕雨》、《归来》、《思念总在分手后》、《山水寄情》、《踏着夕阳归去》、《小别盼相聚》、《赤足走在田埂上》、《自你走后》、《爸爸的草鞋》、《天凉!好个秋》、《从不拒绝归来》、《金剑鵰翎》、《生为女人》的词曲署名为叶佳修。《如果再相逢》作词署名为张雪映,作曲署名为叶佳修;《三个字》作词署名为邓禹平,作曲署名为叶佳修;《昨夜之灯》、《珍重今宵》作词署名为琼瑶,作曲署名为叶佳修;《我的心中藏着一首歌》作词署名为陈桂珠,作曲署名为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第000694号公证书及所附歌曲作品创作手稿显示,《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悄悄话》、《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稻草人的心情》、《小村的故事》、《等君入梦中》、《有你偎在我身边》、《从不拒绝归来》、《假装我们还相恋》、《痴情男儿》、《无怨的青春》、《望酒来作胆》、《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相对看》、《不停的陀螺》、《声声慢》的词曲作者为叶佳修。上述4份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分别出具了(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3)鄂公协核字第549号证明书。2014年7月1日,叶佳修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就其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维权行动,包括代为调查取证、起诉、庭审、执行、退费、进行和解、调解等。吴锡坚还有权就所授权项再授权中国大陆各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委托有效期间为五年。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系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4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接受吴锡坚的申请后,公证人员与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孔瑞龙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402室金皇冠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B707包房内,在公证人员检查确认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孔瑞龙点播了包括《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38首歌曲(以下简称《流浪者的独白》等38首歌曲)在内的39首歌曲,并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之后,在公证员孙某监督下,由孔瑞龙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消费后该场所出具的票据,加盖“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3482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叶佳修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200元,取证消费176元。经庭审比对,(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348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中《流浪者的独白》等38首歌曲的词曲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在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能够确认叶佳修系涉案《流浪者的独白》等38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或曲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依法具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流浪者的独白》等38首歌曲播放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亦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使用费,该行为侵害了叶佳修对上述歌曲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综上所述,叶佳修要求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及其新天地广场店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叶佳修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歌曲流行时间、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酌定为13000元。由于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如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依法应由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等38首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二、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叶佳修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如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由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叶佳修负担100元,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59元。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一份其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证明上诉人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涉案作品是合法的。被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便该份合同是真实的,也不知道该合同是否确切履行。且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授权的作品范围是音像作品,并不是本案涉案作品约定的使用范围。且被上诉人并未对大陆有关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故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真实,也无法证明叶佳修系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且该合同无法反映出涉案歌曲系上述两协会授权的可以集体管理的歌曲。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三十八首音乐电视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创作性体现在将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相互融合进而演绎出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而涉案三十八首音乐电视并没有将演员的表演、画面、音乐等元素有机的配合,从而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表达,而只是机械地将自然风光、人物或他人的表演通过摄像设备予以再现。同时,涉案音乐电视没有故事情节或情节较为简单,在音乐电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音乐旋律及歌词,画面仅起到辅助作用,主要是供卡拉OK演唱而非电视台、影院播放。因此,上述音乐电视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叶佳修作为涉案歌曲词曲作者有权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表演权。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认为叶佳修无权向其主张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流浪者的独白》等38首音乐电视的视频点播、播放服务,该行为侵害了叶佳修对上述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叶佳修要求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参酌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歌曲流行时间、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酌定13000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综上,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数额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安徽金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寒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灿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