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海其、清远市广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海其,清远市广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海其,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榕坤,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广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107国道新庄段(旧铜材厂)。法定代表人:吴亚帝。委托代理人:周志华,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钟海其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广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海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钟莹莹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