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丽芬、许少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芬,许少艺,许聪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丽芬,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许少艺,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许聪霓,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丽芬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聪霓、许少艺归还欠款人民币82360元。本案于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许聪霓、许少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