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766号原告:张某,女,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蒋某,男,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志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