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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766号原告:张某,女,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蒋某,男,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志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