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冉丽与马强、张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丽,马强,张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435号原告:冉丽,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马强,男,信息不详。被告:张洪亮,男,现下落不明。原告冉丽与被告马强、张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冉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马强、张洪亮给付冉丽欠款4万元。事实和理由:马强于2016年9月7日在冉丽处借款4万元,由张洪亮担保,当时给冉丽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是经索要,二人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冉丽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冉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