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铁纪与贾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纪,贾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8民初1084号原告:吴铁纪,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贾春涛,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吴铁纪与被告贾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铁纪到庭���加了诉讼,被告贾春涛经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贾春涛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9日,被告贾春涛因经营资金短缺从我处借走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我多次讨要,被告推脱不予偿还。被告现不知去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贵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贾春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贾春涛从原告处借走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贾春涛2012年9月29日”。被告贾春涛现不知去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春涛向原告吴铁纪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确。原告要求被告贾春涛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贾春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春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铁纪的借款本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铁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春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新智审 判 员 :张少伟人民陪审员 :杨应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