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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柴某某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5366118194988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