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鲁晓辉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辉,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1150号原告:鲁晓辉,男。被告:李博,男。原告鲁晓辉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鲁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晓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鲁晓辉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