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鲁晓辉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辉,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1150号原告:鲁晓辉,男。被告:李博,男。原告鲁晓辉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鲁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晓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鲁晓辉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