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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军与骆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骆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骆小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骆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