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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翠、天津市冠泽食品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被执行人:天津市冠泽食品经营部。申请执行人李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冠泽食品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6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经将赔偿款9795.10元自动履行,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60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