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单殿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建设大街金属回收综合楼5号。被执行人:单殿杰,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殿杰给付申请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87339.5元,执行费1210元由被执行人单殿杰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单殿杰工资88549.5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