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施铁妨与长春天成玉典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铁妨,长春天成玉典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915号原告:施铁妨,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天成玉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桦木村。法定代表人:刘士峰。原告施铁妨与被告长春天成玉典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施铁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铁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铁妨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