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德与应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应卫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61号原告:丁德,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应卫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丁德与被告应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丁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德负担。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