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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德与应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应卫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61号原告:丁德,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应卫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丁德与被告应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丁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德负担。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