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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世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田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本科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平房。被执行人田世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博城仕家**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425元、案件受理费404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0元。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了案件款29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4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